首页 > 政府绩效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8-04-29 15:08 来源:省人事厅 字体显示:

 

2008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省政府工作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08年重点工作目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目的与要求

  开展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绩效评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紧紧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心任务,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民生,促进八项发展任务和八件民生实事的高效落实;要以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80项重点工作为主要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机制,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引导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广大公务员不断增强敢于创新、富于创造、狠抓落实、注重实绩的意识,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评估范围

  2008年参加绩效评估的范围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评估内容、指标及分值

  2008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内容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两个方面。

  (一)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包括:省政府80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附件1)、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主要职能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值为100分。

  1.承担省政府80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部门,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占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值的50—80分,其中,牵头和配合承担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累计在2项以下的部门为50分;3—4项的部门为60分;5—7项的部门为70分;8项以上的部门为80分。除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外,各部门还要按照“三定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不少于5项有量化指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占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值的20—50分。具体工作任务及每项分值由各部门拟定,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未承担80项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主要职能,确定不少于10项有量化指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及每项分值由各部门拟定,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共性目标。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等。共性目标作为减分和降低评估等次项目,从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减或直接降低评估等次。

  1.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政府机关建设情况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组织评估并提供评估扣减分值。

  2.由省审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的评估标准,组织评估并提供评估扣减分值。对于专项资金下拨较晚或跨年度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要向前延伸,2007年有专项资金,且2008年还有的,评估2007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007年没有专项资金的,只评估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由省监察厅根据各部门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提出降低评估等次的意见。

  4.由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评估等次

  省政府工作部门年终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部门,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被评估部门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他评估得分80分以上的部门确定为良好等次;评估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五、评估程序及方法

  (一)确定绩效评估计划。被评估的部门要根据《2008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计划》(附件2)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确定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逐一量化。在制定绩效计划时,工作目标要明确,工作预期效果要具体,工作措施要有力,工作责任要落实,时间安排要合理。绩效计划制定后,要先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并送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此项工作要于5月15日前完成。

  在部门绩效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须在10月30日前,报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并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估。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半年评估。上半年工作结束后,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要对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半年评估总结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重点是对省政府确定的80项重点工作目标及八件民生实事和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同时,对涉及到基层的其他工作项目要深入到实地,了解工作进度,掌握工作情况。

  (五)年终评估。从2008年12月下旬开始,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省政府工作部门2008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具体评估项目为:

  1.年度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评估。

  年度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评估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各部门备案的2008年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全面掌握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将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

  听,听取简要汇报。主要是听取各部门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汇报主要包括按照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比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等内容,没有完成或超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改进措施。汇报应形成文字材料(字数不超过5000字)。

  查,查阅文件资料及电子文档。重点查阅各部门每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部署文件、工作过程记录、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和经验等。

  看,现场实地察看。重点察看各部门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掌握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走访服务对象。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服务对象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他们对相关部门完成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绩效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估标准为:完成绩效计划任务的,按照该项指标分解赋分的85%确定为基本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下评估要素,再适当提高1%—13%的赋分分值:是否达到预期工作效果;是否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大幅度突破经济指标;工作是否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工作业绩是否进入国家和省先进行列并介绍经验等。原则上评估得分不能超过绩效计划指标分解赋分的98%。

  2.共性目标评估。

  共性目标评估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在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扣减分值结果或降低评估等次意见报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3.领导评估。

  领导评估由省长、分管副省长及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做出相应等次和档次的评价意见。

  4.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以发放评估评价卡和调查表的方式,由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省十届政协常委,9个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所有县(市、区)政府,选取50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价。

  (六)确定评估等次。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年度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评估、跟踪评估、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60%、5%、15%、20%的权重比例,对各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终绩效评估结果。经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的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评估加、减分和降低等次

  (一)加分。

  1.对于按照预期效果和指标,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80项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给予加分。根据承担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的不同,牵头或独立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每项加1—3分,配合完成的每项加0.5—1.5分。加分分值记入年度绩效计划评估总分中。

  2.被评估部门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且能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排位大幅前移的,根据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加分分值记入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

  (二)减分。

  1.按照评估标准,由负责年终共性目标评估的部门提供评估扣减分值结果,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减。

  2.根据工作记录,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超时限完成上报绩效评估计划、半年总结及绩效评估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的,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适当扣减分。

  (三)降低等次。

  本年度被评估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公务员出现违法犯罪、严重违纪案件的,或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占该项资金数额5%以上情况的,可直接降低一个评估等次。

  七、评估结果的运用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奖优罚劣、行政问责。

  (一)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相结合。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7%;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5%。

  (二)与行政奖励相结合。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可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

  根据2008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获得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领导班子成员标准为每人6000元。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与行政问责相结合。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同时对该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出现《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行为的,要按照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组织领导

  吉林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重大工作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省长任主任,各位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主要领导任成员。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评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

  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选派一名综合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200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2.2008年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计划(式样)

 

相关链接
 
 
[打 印]  [关闭窗口]   [纠错]
责任编辑: 子敏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