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松原市出台《松原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对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和职责、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办法、行政效能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为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全面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