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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通报了通化县法院违法执行案、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乱罚款案、公主岭市公安局越权罚款案等3起严重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案件。
通化县法院违法执行案。2006年7月,通化县法院在执行通化东宝药业有限公司与长春益和医药有限公司23.7万元欠款纠纷案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十、第十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错误地将案外第三人吉林省天河医药有限公司裁定为被执行人,强行查封了该公司账户并划拨资金23.7万元;在该公司多次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归还扣押的财务账目的情况下,通化县法院不予理睬,仍继续查封案外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21天,扣押财务账目30余天;非法查封并扣押案外人长春益和大药房价值200万元库存药品,超出执行标的额8倍之多,特别是在该药房提出按标的额查封的请求后,通化县法院仍继续查封且不清点库存药品,不开具扣押清单和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通化县法院错误追加被执行主体,故意超标的查封等违法执行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相关商家的经营活动带来严重影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该院执行局局长侯俊杰,涉嫌挪用企业破产变现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等职务犯罪,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乱罚款案。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反上级有关规定,自2004年以来,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警示牌为由,安排3个业务处长到吉化集团、吉化集团股份公司、吉林化纤集团、红石林业局等企业索要赞助款22万余元;在处理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皇家花园餐饮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不仅有的应罚而处罚的罚款不开具罚没收据,而且有的不应处罚的而强行罚款,也不开具罚没收据,先后共不开具罚没收据罚款27.8万元。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以上资金既未按规定上缴国库,也未纳入单位正常财务管理,全部设为“小金库”,并用于请客送礼和胡花乱支,使用管理十分混乱。该局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和严禁设立“小金库”等有关规定,而且违反了省委、省政府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调查此案中,还发现该局局长张中彦受贿问题,吉林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
公主岭市公安局越权罚款案。公主岭市公安局自2006年起,将行政罚款数额作为全局干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之一,致使局内不具有行政执罚职能的科、队越权罚款。仅2006年,该局法制科、国保大队、特警大队、督察大队4个部门为完成罚款指标,超越职权和管辖范围,对赌博、嫖娼等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数额达44.7万元。其中:法制科罚款182780元,国保大队罚款3220元,特警大队罚款202594元,督察大队罚款58590元。该局的做法,导致少数执法人员越权执法执罚,重罚款甚至乱罚款,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四平市纪委研究决定,追究该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智青失职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通化县法院违法执行等3起典型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损害了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干扰和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十分恶劣。各级党委、政府,各级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意识;要从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要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崔宇姝 记者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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