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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www.jl.gov.cn 2007-06-18 11:15 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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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纪委负责同志。

  问:请您谈谈《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因素?

  答: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查处了一批违反党纪的案件,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权钱交易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违法违纪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通过一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这些情况虽然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范的定性量纪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有些违法违纪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针对这些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央纪委颁布实施了这个《规定》。这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问:请您谈谈出台《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意义:一是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难以把握的违纪违法活动。有了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明确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又用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二是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有利于增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制定颁布这个《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强调,“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教育帮助和挽救。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在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容易产生疑义,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二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第26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问:如何理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

  答:这条政策是中央纪委领导经过慎重研究后决定的。目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具体执行中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待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这条政策的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有关部署要求,督促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问题。存在此类问题的党员干部要珍惜机会,主动说清问题并坚决纠正,争取从宽处理,不要心存侥幸;对拒不说清问题的,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将从严查处。(记者何琳娣)

 
发 布 人: 子敏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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