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吉林省集安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的意见》。《意见》从审批的事由、条件、时间和费用、程序和纪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明确申请事由。在职副乡(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和保留待遇人员)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一是探望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二是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三是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四是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2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1年的配偶、子女;五是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六是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七是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径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八是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九是其它需出(境)的事由。同时,规定退(离)休干部除上述规定外,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也可批准:一是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四是参加中国公民出(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五是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继承亲属产业,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明确审批时间。在职副乡(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和保留待遇人员)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时间为: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2年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2个月;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4年可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4年可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退(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规定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12个月以上。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游、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明确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是本人应实事求是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出国(境)的事由、条件、时间及经费来源,并按规定出具有关材料。二是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单位党组织提出请求和出具政审材料。政审材料需先征求纪检委意见。请示和政审材料经市领导签批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呈报表》,连同单位党组织的请求、个人申请、邀请函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三是审查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四是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回国后15日,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
明确审批条件。副乡(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和保留待遇人员)以上领导干部按照申请事由申请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一是知密度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二是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三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四是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五是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1年的;处于留党查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六是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未归的;七是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同时,建立了层层把关的纪律约束机制,发生问题直接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